建筑外窗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06-06-16公布 2006-08-20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目 录
1 总则………………………………………………………………………………………(1)
2 工作机构…………………………………………………………………………………(1)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
4 许可程序…………………………………………………………………………………(2)
4.1 申请和受理……………………………………………………………………………(2)
4.2 企业实地核查…………………………………………………………………………(2)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3)
4.4 审定和发证……………………………………………………………………………(3)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3)
5 审查要求…………………………………………………………………………………(4)
5.1 企业生产建筑外窗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4)
5.2 企业生产建筑外窗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5)
5.3 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5)
5.4 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5)
6 证书和标志 ……………………………………………………………………………(17)
6.1 证书……………………………………………………………………………………(17)
6.2 标志……………………………………………………………………………………(17)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8)
8 收费 ……………………………………………………………………………………(18)
9 工作人员守则 …………………………………………………………………………(19)
10 附则……………………………………………………………………………………(19)
附件1 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20)
附件2 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31)
建筑外窗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建筑外窗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建筑外窗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建筑外窗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建筑外窗产品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建筑外窗为:用铝合金建筑型材、窗框用未增塑聚氯乙烯型材、彩色涂层钢板及钢带型材制作的建筑外窗。
建筑外窗的产品单元为:铝合金窗、塑料窗、彩色涂层钢板窗。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统一发布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证的产品目录并适时进行调整,统一制定并公布产品实施细则,统一规定证书式样,并采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发证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建筑门窗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建筑门窗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百万庄建设部内(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
邮政编码:100835
电 话:010-58934476、88360537
传 真:010-88360537
电子信箱:mcscb@sina.com
联 系 人:刘秀林、杨斌、董春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机构名单(见附件1)。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普通双层玻璃塑料窗及单腔结构型的塑料窗为国家明令淘汰产品,不予发证。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产品单元;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指派2至4名有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册的审查员组成审查组,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必须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
4.2.2 审查组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4.2.3 审查组应当按照《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4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
4.2.5 对于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6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7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4.1)。
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1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4.3.4 对于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4.4.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其审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信息,并将信息通知有关部门。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分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5.4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建筑外窗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5.1.1 铝合金窗标准:
GB/T 8479-2003 铝合金窗
GB 191-200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eqv ISO 780:1997)
GB/T 2518-2004连续热镀锌薄板和钢带
GB/T 5237.1~6-2004铝合金建筑型材
GB/T 5825-1986 建筑门窗术语
GB/T 5824-1986 建筑门窗洞口尺寸系列
GB/T 7106-2002 建筑外窗抗风压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
GB/T 7107-2002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
GB/T 7108-2002建筑外窗雨水渗漏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
GB/T 8484-2002 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
GB/T 8485-2002建筑外窗空气声隔声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
GB/T 11976-2002 建筑外窗采光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GB/T 9158-1988 建筑用窗承受机械力的检测方法
GB/T 14952.3-1994 铝及铝合金阳极氧化 着色阳极氧化膜色差和外观质量检验方法目视观察法。
QB/T 3886-1999 平开铝合金窗执手(原GB9298-1988)
QB/T 3888-1999 铝合金窗不锈钢滑撑(原GB9300-1988)
QB/T 3892-1999 推拉铝合金门窗用滑轮(原GB9304-1988)
JGJ 113-1997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
五金零件、辅助材料、相关标准。
5.1.2 塑料窗标准:
JG/T 140-2005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塑料窗
GB/T 5824-1986 建筑门窗洞口尺寸系列
GB/T 8814-2004 门、窗用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
GB 12002-1989 塑料门、窗用密封条
GB 12003-1989 塑料窗基本尺寸公差
GB 11793.1-1989 PVC 塑料窗建筑物理性能分级
GB 11793.2-1989 PVC 塑料窗力学性能、耐候性技术条件
GB 11793.3-1989 PVC 塑料窗力学性能、耐候性试验方法
GB/T 7106-2002 建筑外窗抗风压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
GB/T 7107-2002 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
GB/T 7108-2002 建筑外窗雨水渗漏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
GB/T 8484-2002 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
GB/T 8485-2002 建筑外窗空气隔声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
GB/T 11976-2002 建筑外窗采光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JGJ 113-1997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
JGJ 103-1996 塑料门窗安装及验收规程
五金零件、辅助材料相关标准。
5.1.3 彩色涂层钢板窗标准
JG/T3014-1997 平开推拉彩色涂层钢板门窗
GB 5823-1986 建筑门窗术语
GB 5824-1986 建筑门窗洞口尺寸系列
GB 6388-1986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 7106-2002 建筑外窗抗风压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
GB/T 7107-2002 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
GB/T 7108-2002建筑外窗雨水渗漏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
GB/T 8484-2002 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
GB/T 8485-2002 建筑外窗空气隔声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
GB/T 12754-1991 彩色涂层钢板及钢带
五金零件、辅助材料相关标准
5.2 企业生产建筑外窗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1)
表1 企业生产建筑外窗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 生产设备 | 铝合金窗 | 双头切割机、单头切割机、端面铣床(或组合冲床)、仿型铣床、组角机、冲床、钻床 |
| 塑料窗 | 自动焊机、双头切割机、V型锯、清角机、水槽铣、玻璃压条机 |
| 彩色涂层钢板窗 | 双头切割机、冲床、组装机、钻床、铣床 |
| 检测设备及量具 | 铝合金窗 | 表面镀层(氧化膜)测厚仪、游标深度尺、塞尺、游标卡尺、0一100管型测力计 |
| 塑料窗 | 焊角强度测试仪、游标深度尺、游标卡尺、塞尺、0一100管型测力计等 |
| 彩色涂层钢板窗 | 游标深度尺、游标卡尺、塞尺、0一100管型测力计等 |
5.3 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
5.4 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4.1 抽样规则及抽样(见表2)
表2 建筑外窗产品质量检测抽样单
编号:
生产单位 邮政编码
生产地址 联系电话
| 产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生产日期 | 库存数 | 批 量 /抽样数 |
| | | | | |
| 产品商标 | | 合同号 | | 工程名称、 代 号 | |
| 工程地址 | | 检验类别 | |
| 备 注 | |
| | | | | |
抽样单位(盖章): 生产单位(盖章):
抽样人: 生产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5.4.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一、铝合金窗
(一)产品检验依据
GB/T8479—2003 铝合金窗
(二)产品检验内容(见表3)
(三)产品抽查与判定
1、从成品库中随机抽取5%且不得少于3樘产品进行检测,规格平开窗应大于等于1200×1500,推拉窗应大于等于1500×1500。
2、成品窗附件应齐全。
3、审查组抽封样后送经批准的检验单位检测的抗风压性能、水密性能、气密性能检测报告。
4、判定规则
(1)单樘窗
a、关键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技术要求,判该产品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