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和产品类型。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6.1.2.1 建筑幕墙新建企业和新上项目企业办证程序办理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
6.1.2.2 新建企业获得有效期2年的生产许可证后,如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承接工程,应按第4条有关规定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换证申请。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必要的补充实地核查,补充核查内容为申请取证时因无工程而未核查的部分,核查依据参照4.2.2款进行。经补充核查合格后,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换发有效期为5年的生产许可证。
6.1.2.3 对于按照新建企业办证程序办理的有效期为2年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再次按新建企业办证程序提出办证申请。
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产品规格或者产品升级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建筑幕墙生产许可证。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适时修订本实施细则,组织必要的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5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8 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2 标志
6.2.1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21-003-×××××。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21)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3)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
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2 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7.3.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8 收费
8.1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8.2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8.3 公告费:每个企业400元。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8.4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收费标准(第二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
8.5 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8.6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公告费按证书数量收取。
8.7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
9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9.1 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 服务经济建设大局;
9.2 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9.3 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
9.4 恪尽职守,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
9.5 认真学习、努力实践,不断提高写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等业务素质;
9.6 廉洁正直,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贪赃枉法;不刁难企业、妨碍企业的正常经营;不借办事之机,吃、拿、卡、要、报;
9.7 精神饱满、热情服务、谦虚谨慎、文明待人,不推诿、扯皮、拖沓、应付,树立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良好的形象;
9.8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
10 附则
10.1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10.2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 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8月20日实施,原实施细则作废。
附件1
建筑幕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
1. 北京市建筑五金水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北京市永外大红门西路4号
邮政编码:100068
电 话:010-87810805、87260580、87285059、87289873
传 真:010-87260580
联 系 人:肖瑞凤
检验产品范围:建筑幕墙、硅酮胶相容性
2.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
地 址:北京朝阳区北三环东路30号
邮政编码:100013
电 话:010-84281356
传 真:010-84281356
联 系 人:姜 红
检验产品范围:建筑幕墙
3.国家化学建筑材料测试中心(建工测试部)
地 址:北京朝阳区北三环东路30号
邮政编码:100013
电 话:010-84272574
传 真:010-84276038
联 系 人:孟小平
检验产品范围:硅酮胶相容性
4. 上海建筑门窗检测站
地 址:上海市内江路221号
邮政编码:200090
电 话:021-65681777
传 真:021-65697502
联 系 人:施伯年
检验产品范围:建筑幕墙
5. 上海市建筑材料及构件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上海市宛平南路75号
邮政编码:200032
电 话:021-64275284
传 真:021-64381243
联 系 人:徐勤
检验产品范围:建筑幕墙 硅酮胶相容性
6. 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地 址:天津市南开区南丰路兴泰里30号
邮政编码:300193
电 话:022-27411446
传 真:022-27472368
联 系 人:潘锦超
检验产品范围:建筑幕墙
7. 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地 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小苑二村2号
邮政编码:400020
电 话:023-67952724
传 真:023-67951136
联 系 人:李立
检验产品范围:建筑幕墙 硅酮胶相容性
8.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沈阳市和平南大街88号
邮政编码:110005
电 话:024-23389929
传 真:024-23388752
联 系 人:华玉斌
检验产品范围:建筑幕墙
9.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地 址:石家庄市工农路368号
邮政编码:050051
电 话:0311-83034900、83020925
传 真:0311-83010654
联 系 人:张会军
检验产品范围:建筑幕墙
10. 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丰乐路4号
邮政编码:450053
电 话:0371-63937187
传 真:0371-63934069
联 系 人:刘新生
检验产品范围:建筑幕墙 硅酮胶相容性
11. 山东省建设机械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地 址:济南市无影山路29号
邮政编码:250031
电 话:0531-85595268
传 真:0531-85595268
联 系 人:田华强
检验产品范围:建筑幕墙 硅酮胶相溶性
12.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
地 址:广东省广州市先烈东路121号
邮政编码:510500
电 话:020-87255354
传 真:020-87255354
联 系 人:谭上飞
检验产品范围:建筑幕墙 硅酮胶相容性
13. 广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
地 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833号建研大厦
邮政编码:510440
电 话:020-26095183、87468605
传 真:020-26095221
联 系 人:刘晓松
检验产品范围:建筑幕墙 硅酮胶相容性
14.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靶场路15号
邮政编码:230022
电 话:0551-3423361
传 真:0551-3412941、87468605
联 系 人:方明
检验产品范围:建筑幕墙
15.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建筑工程产品质量检验站
地 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2号
邮政编码:210008
电 话:025-83278543
传 真:025-83232759
联 系 人:张云龙
检验产品范围:建筑幕墙
16. 苏州国家建材工业建筑防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地 址:苏州市广济路284号
邮政编码:215008
电 话:0512-65332019
传 真:0512-65332019
联 系 人:朱德明
检验产品范围:硅酮胶相容性
17.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路28号
邮政编码:310012
电 话:0571-88846464
传 真:0571-88846464
联 系 人:杨燕萍
检验产品范围:建筑幕墙
18. 福建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站(福建省建筑门窗幕墙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福州市杨桥中路162号
邮政编码:350025
电 话:0591-83715654
传 真:0591-83770012
联 系 人:李光旭
检验产品范围:建筑幕墙 硅酮胶相容性
19. 厦门市建筑工程检测中心
地 址:厦门市湖滨南路62号
邮政编码:361004
电 话:0592-2273760
传 真:0592-2273700
联 系 人:赖卫中
检验产品范围:建筑幕墙
2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津南路1号
邮政编码:830011
电 话:0991-3848314
传 真:0991-2817437
联 系 人:孙英杰
检验产品范围:建筑幕墙
21. 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东门街2号
邮政编码:610031
电 话:028-86642917、86263682
传 真:028-86261631
联 系 人:何长义
检验产品范围:建筑幕墙
22. 国家合成树脂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三十号
邮政编码:610041
电 话:028-85576692
传 真:028-85576692
联 系 人:王建东
检验产品范围:硅酮胶相容性
23. 宁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怀远东路87号
邮政编码:750021
电 话:0951-2086247
传 真:0951-2075744
联 系 人:温占彬
检验产品范围:建筑幕墙
24. 海南省幕墙门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海南省海口市金盘工业开发区金牛路2号
邮政编码:570216
电 话:0898-66822578
传 真:0898-66811289
联 系 人:李振光
检验产品范围:建筑幕墙
25. 辽宁省建筑材料监督检验院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崇山东路61号
邮政编码:110032
电 话:024-86612810
传 真:024-86612721
联 系 人:李莉
检验产品范围:建筑幕墙
26. 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龙西路168号
邮政编码:215128
电 话:0512-65137116
传 真:0512-65252771
联 系 人:任志伟
检验产品范围:建筑幕墙
27. 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山东省济南市山大北路81号
邮政编码:250100
电 话:0531-88118799
传 真:0531-88118790
联 系 人:丛林
检验产品范围:硅酮胶相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