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塑料门窗行业名牌门窗评选条件和管理办法
实 施 细 则(试行)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塑料门窗委员会
二〇〇五十二月
目 录
一、名牌门窗生产企业的基本条件
二、名牌门窗产品条件
三 、评选机构与管理机构
四、申请与受理
五、评审与发证
六、监督与管理
七、附则
为在行业内贯彻落实国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政策,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同时为了树立行业名牌产品,在市场中发挥引导作用,加快产品结构调整,促进提高塑料门窗生产企业在行业中的重要作用,突出一批在科技进步、生产管理、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等方面表现优秀的企业地位,以带动全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在我国正在开展的节约建筑能耗、改善居住热环境质量的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经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塑料门窗委员会主任委员工作会议讨论通过,并经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批准,决定在行业内试行“中国塑料门窗行业名牌门窗”工作。
一、名牌门窗生产企业的基本条件
1.名牌门窗企业必须是有三年以上生产经历的门窗生产企业,是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会员单位,并且能够积极支持委员会工作,承诺履行本细则中规定的各项责任与义务,同意接受委员会的有关协调安排;坚决抵制假冒伪劣产品,能够为引导行业技术进步与发展做出贡献。企业应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已成为行业内或地区性的知名企业。
2.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注册资本150万人民币以上。
3. 已取得生产许可证和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4.组装、安装和售后服务形成完整体系,有正确完整的设计方法和完善的加工工艺。专用工装夹具配套齐全。
5.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检测设备、计量和检验手段。设备最低配置:
生产设备:双角锯、水槽铣、仿形铣、四位焊机、四角焊机、数控清角机、压条锯;
检测设备:落锤冲击试验机、低温冷冻箱、电热鼓风烘箱、角强度测定仪。
6.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质量检验人员。
7.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并通过ISO9001认证。
8.严格遵守国家或当地政府对塑料门窗工程质量的保证要求,并能在质量保证期满后,继续承担对用户的正常维修。
9.企业生产加工组装门窗用厂房面积不低于2000m2、仓库面积不低于500m2。
10.企业年实际生产组装门窗面积不低于30000m2。
11.行业和用户认可。
二、名牌门窗产品条件
1.有自有注册商标。
2.门窗产品性能不低于建设部218号公告的要求(抗风压强度P≥2.5kPa,气密性q≤1.5m3/(m·h),水密性△P≥250Pa,隔声性能Rw≥30dB,传热系数K≤2.5W/(m2·K),并符合当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产品所用型材壁厚≥2.5㎜,老化时间应为6000小时,符合行业技术发展方向。
3.产品质量优于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应用地区的地方标准与规范。
4.产品系统完善,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塑料门窗生产加工、组装流程合理,工艺先进,并鼓励采用国外先进适用的塑料门窗组装工艺和加工方法。
5.有正确完整的产品图集和相应技术文件。
6.所选用型材、五金配件、密封材料和其它配套材料必须符合或优于相应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7.有与各类墙体安装的严格的技术要求。
8.科学合理的质量控制方法。
注:所使用材料的生产单位或产品性能质量发生改变时,需报委员会重新审定。
三 、评选机构与管理机构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塑料门窗委员会负责组织“中国塑料门窗行业名牌门窗”的评选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1.起草《“中国塑料门窗行业名牌门窗”评选条件和管理办法》,组织全体主任委员讨论通过和对其后的修改,并报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批准。
2.组织对申请企业的申报审查和评选,并报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批准;
3.负责对名牌门窗的发布;
4.按照《“中国塑料门窗行业名牌门窗”评选条件和管理办法》对名牌门窗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四、申请与受理
(一)塑料门窗委员会每年组织一次名牌门窗评选工作,企业自愿申请。
(二)申请和初审程序:
1.申请企业领取并填写“中国塑料门窗行业名牌门窗申报书”。
2.需提交的企业材料(各类证件、技术文件为复印件):
1)有关如何建立本单位有特色的企业文化的文章一篇;
2) 营业执照副本;
3) 注册商标证书;
4)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
5) 门窗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6) 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7) 具有独立法人代表单独核算的门窗生产企业需报送近三年财务报表(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非独立法人代表企业需报送近三年的门窗的产量、销量和销售额。
8) 高于国家、行业标准的主要质量指标的企业内控标准,加工制作、安装质量工序控制点及技术要求;
9) 生产管理、技术管理、工艺管理、质量管理制度等文件资料;
10) 使用所申报名牌塑料门窗3000平方米以上的两个工程用户意见(注明工程名称、工程时间、地点、工程名称、建筑面积、窗用量、制作单位);
11)质量保证承诺(见名牌门窗生产企业的基本条件第8条);
3.需提交的产品材料(复印件);
1)省级及省级以上检测单位的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含抗风压性能、气密性能、水密性能和保温性能),平开窗框外形尺寸:1170㎜×1470㎜(两个对开扇,需采用不少于3个锁闭点);
2)产品图集(含立面图,型材和增强型钢断面图及几何参数,节点图,安装图,窗框、窗扇焊接角破坏力的理论计算值和检测值)。焊接角破坏力的检测值须各检测5个样件。
3)所用型材的有效期内的检测报告(包括老化性能6000 h);
4)产品加工手册;
5)申报的门窗抗风压强度计算书一份:平开窗按1170㎜×1470㎜对平开计算,同时应附有相应型材、增强型钢的断面图和几何参数。
4.企业将申请材料和申报书(各一式六份)一同报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塑料门窗委员会。
5.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塑料门窗委员会在接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组织初审,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企业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已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退回企业重新填报。
五、评审与发证
1.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塑料门窗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已受理企业申请的书面材料进行初审。
2.申请企业书面材料初审通过后,申请企业名单及产品在全国性专业报刊公示,基本情况在“中国塑料门窗网”公示并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公示反馈意见情况,必要时对申请企业生产规模、质量管理、工艺管理、技术管理、设计管理、生产管理、工程现场管理、门窗质量、工程业绩等项进行现场审查。公示费用由申请企业分摊,现场审查费用由被审查企业承担。
3.经对书面材料、现场审查合格并通过公示后的产品,由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塑料门窗委员会提交全体主任委员审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同意并报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批准,委员会与企业就今后工作关系及责任与义务签定协议后,由委员会颁发“中国塑料门窗行业名牌门窗”证书和标牌,并在“中国塑料门窗网”和全国性专业报刊公告,公告费用由刊出企业分摊。
4.书面材料、公示和现场审查不合格的产品或企业,由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塑料门窗委员会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六、监督与管理
1.“中国塑料门窗行业名牌门窗证书”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2.企业名称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后三个月内提出申请,由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塑料门窗委员会审批后更换证书,并报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备案。
3.获得“中国塑料门窗行业名牌门窗证书”的企业,可以在广告媒体使用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塑料门窗委员会“中国塑料门窗行业名牌门窗”冠名或在相应产品上标识。
4.获得“中国塑料门窗行业名牌门窗证书”的企业,不得将使用权转让其它企业使用。
5.必要时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塑料门窗委员会将组织或委托有关人员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包括(原辅材料、生产工艺、半成品、产成品等项,并对产成品抽样检测)和委托省级以上技术监督局授权认可(具有CAL授权标志图形)的检测单位抽样检测。
6.中国金属建筑结构协会塑料门窗委员会将根据现场和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出具“企业产品质量报告”。
7.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企业将收回“中国塑料门窗行业名牌门窗”证书和标牌,并在行业内通报。
8.抽检费用、现场审查费用、专家差旅费由被检企业承担。
9.“中国塑料门窗行业名牌门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取消其称号,收回证书及标志,并在行业内通报:
(1)产品质量发生重大事故或用户以书面或网络方式投诉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低劣,并经查实。
(2)一年内在质量监督检查部门或委员会连续两次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者。
(3)将称号、标志转让其它企业使用或用于其它产品。
(4)延期三个月未按规定交纳名牌门窗冠名使用费。
(5)不尊重委员会的调协工作,经过调查核实后。
(6)经查实,名牌门窗中使用的对产品性能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材料质量性能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委员会审定的。
(7)企业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查证后属实或企业生产条件、管理工作发生重大问题,不能达到原申报条件者。
(8)不能履行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的。
(9)企业更名,一个季度内未能以书面形式通知委员会者。
(10)企业连续两年严重亏损,亏损总额达到或者超过净资产的40%。
(11)企业自愿提出。
13.费用交纳:被评选为中国塑料门窗行业名牌门窗企业应每年三月份前向委员会交纳名牌门窗冠名使用费,费用标准见下表。
| 名牌产品品种系列 | 应缴费用 |
| 1—2个 | 3000元 |
| 3—4个 | 5000元 |
| 5个及5个以上 | 6500元 |
14.塑料门窗委员会将利用尽可能的机会向有关部门推荐中国塑料门窗行业名牌门窗,并实事求是地为名牌门窗的生产经营和参加有关部门的评比活动提供可能的一切便利条件和信息。
七、附则
1.本实施细则由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塑料门窗委员会负责解释。
2.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委员会将不再受理塑料门窗组装厂定点生产企业的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