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豬戶滿足了養殖場不建在永久基本農田上、輔助設施不超過規定標準、禁養區內不建養殖場、達到環評設計要求這四項條件后就可不用報批手續。其中永久基本農田是國家為了在保證糧食安全問題和有足夠糧食數量的前提下,根據某個時期內人口的數量和糧食需求而劃定出來的。
一、養殖不用報批手續的條件
1、養殖場不建在永久基本農田上
(1)國家為了保證有充足的糧食以及糧食安全問題,會根據某個時期內人口的數量和糧食需求劃定出一個永久基本農田,永久基本農田主要種植糧食等農作物。
(2)為了支持農業發展,在新設施農業用地政策中,如果養殖類設施農業確實需要使用永久基本農田,需要經過充分的論證以及上報給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后才能使用。
2、輔助設施不超過規定標準
(1)通常把養殖場設施建設分為養殖主體設施(養殖場圈、棚舍)以及輔助設施(和養殖生產直接有關聯的處置糞便、檢驗檢疫、飼料庫、管理用房等設施)。
(2)因為在建設輔助設施的時候,會破壞耕作層,但輔助設施又與養殖生產緊密相連,如果不建設就無法進行養殖生產工作,因此允許建設但會限制規模,比如部分地區會把項目用地控制在10%以內,最多不超過15畝。
3、禁養區內不建養殖場
因為養殖時會產生動物糞便,容易發生傳染病,所以國家在各個地方都設立了禁養區,在禁養區不可建設養殖場,比如:飲用水源地、村莊等地。
4、養殖場達到環評設計要求
因為養殖類項目會產生大量廢水、廢渣、廢氣,會影響周邊的環境,尤其是將未處理的畜禽糞便排入河流或滲入地下中,會污染飲用水源。所以在建立養殖場時必須要建設環保設施和環保制度,達到環評設計要求,同時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二、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1、在防治畜禽養殖污染時要優先實行綜合利用,并遵循資源化、無害化和減量化的原則。
2、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擬定本轄區的環境保護規劃時,要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首先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情況進行調查和評價,然后再將其納入環境保護規劃中。
3、必須要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新建、改建和擴建畜禽養殖場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辦理相關的審批手續。
4、在畜禽養殖場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中,要規定畜禽廢渣綜合利用的方案與措施。
5、禁止在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以及緩沖區;城市城鎮的居民區、文教科研區、醫療區等人口集中地區;縣級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禁養區域;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規定需特殊保護的其他區域建立養殖場。
6、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設施必須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而畜禽廢渣(畜禽糞便、畜禽舍墊料、廢飼料以及散落的毛羽等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措施要在養殖場準備運營時就開始實施。
7、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驗收畜禽養殖場污染防治設施時,必須要落實畜禽廢渣綜合利用措施具體的實施情況,而其他驗收內容也應嚴格檢驗。
8、畜禽養殖場必須要按照有關規定,向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排污申報工作。
9、畜禽養殖場所排放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在依法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區域內,養殖場必須要按照規定取得《排污許可證》,并根據規定排放污染物。
10、如果需要排放污染物,畜禽養殖場應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向水體排放污染物并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養殖場,要繳納超標準排污費。
11、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本轄區范圍內的畜禽養殖場的環境保護工作進行現場檢查、索取資料、采集樣品和監測分析。被檢查單位和個人必須要如實反映情況,相關的檢查機關和人員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保守技術和業務秘密。
12、畜禽養殖場要保持環境整潔,并采取清污分流和糞尿的干濕分離等措施,實現清潔養殖。同時還應采取將畜禽廢渣還田、生產沼氣、制造有機肥料、制造再生飼料等方法對廢渣進行綜合利用。針對直接還田利用的畜禽糞便,要進行無害處理并達到無害化的標準后才可使用,防止傳播病菌。
13、畜禽養殖場必須要設置儲存畜禽廢渣的設施和場所,并對儲存場所的地面采取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廢渣出現滲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惡臭氣味等情況,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14、禁止往水體中倒畜禽廢渣。
15、必須采取防滲漏、防流失、防遺撒以及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6來運輸畜禽廢渣,并妥善處置運輸工具和清洗廢水。
16、針對超過規定排放標準或者排放總量指標,排放污染物或者造成周圍環境嚴重污染的畜禽養殖場,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議,并上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責令限期治理的養殖場要提供限期治理計劃(畜禽廢渣綜合利用方案),定期報告實施情況。相關部門在驗收時,驗收內容中應包括綜合利用方案具體落實的情況。
17、養殖戶如果沒有落實畜禽廢渣綜合利用方案,而且因為未能實施計劃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以及往水體中倒入畜禽廢渣,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限期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18、養殖戶違反了其他規定,應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19、此辦法中的畜禽養殖場,指常年存欄量為500頭以上的豬、3萬羽以上的雞和100頭以上的牛的畜禽養殖場,以及達到規定規模標準的其他類型的畜禽養殖場。而其他類型的畜禽養殖場的規模標準,應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時的實際情況,參照上述標準做出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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